1.意向受让方应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房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房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标的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车站公共区域、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经营范围内,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经营范围内改造费用,如有损坏站点设施设备的情况,另需照价赔偿。由受让方自行增设的部分仍归属受让方,受让方退出服务时,需同步将增设部分撤除,恢复站点原本面貌。 4.转让期内,标的必须由经营方直接经营,经营范围须按照转让方要求,不可违规经营,不得擅自将经营的商业场地及设施设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转借、调换,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转让方有权责令受让方停业整改,若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及时整改的,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 5.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 (略)日 内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转让方签订合同的,转让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6.转让期内,受让方自行承担设备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设备电费(需另行签订用电协议)等相关费用,不含在本项目转让费中。 7.各标的内部须由受让方自行安装独立水电表,以计量营业用水、电指数。水、电表应确保质量并须为供水供电部门指定类型,受让方须提供相关合格证书并承担全部费用。经营场地的水电为有偿使用,费用收取方式及管理规定须另行签订水电协议。 8.本项目转让方仅提供经营场地,受让方须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审批,工商、卫生等所有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转让方协助配合。 9.受让方在完成开业准备工作后,如需消防部门验收审批的,须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若终因消防部门要求取消商业的,受让方可办理退场手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略).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转让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消防等因素调整轨道交通运营时间、商业场地位置、个数,关闭或停运个别站点,由此导致受让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受让方须无条件服从,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转让费用调整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略).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合同,合同终以签订版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