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扬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 挂牌出让 方式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方式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宗地编号: | GZ(略) | 宗地总面积: | (略)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施桥镇,东至古津路,南至孙吉河沿河绿带,西、北至规划用地边界 |
| 年限: | (略).(略)年 | 容积率: | ≤0.(略) | 建筑密度(%): | ≤(略).(略) |
| 绿化率(%): | (略).(略)≤ | 建筑限高(米): | <(略).(略) |
| 主要土地用途: |
| 零售商业用地 |
| 用途明细: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零售商业用地 | (略) |
| 投资强度: | | 保证金: | (略)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略)BA(略) |
| 起始价: | (略)万元 | 加价幅度: | (略)万元 |
| 挂牌开始时间: | (略)年(略)月(略)日 | 挂牌结束时间: | (略)年(略)月(略)日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符合下述条件的均可申请参与竞买。1、在扬州市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或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且信用未依法依规修复的单位不得参与竞买。2、GZ(略)号地块可以独立竞买,也可联合竞买。3、本批次商业地块不接受自然人报名参与竞买(包括以个人名义申请竞买、约定竞得后成立公司作为受让人进行开发建设情形)。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略)年(略)月(略)日 至(略)年(略)月(略)日到 网上(https:(略) 获取 挂牌出让 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略)年(略)月(略)日 至 (略)年(略)月(略)日 到网上(https:(略)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略)年(略)月(略)日 (略)时(略)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略)年(略)月(略)日 (略)时(略)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在 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一号楼四楼) 进行。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为:(略)
GZ(略) 号地块:(略)年(略)月(略)日 (略)时(略)分 至(略)年(略)月(略)日 (略)时(略)分;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竞买人须在报名时出具书面承诺,“(1)未在扬州市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2)在取得本地块报价资格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无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或已依法依规完成信用修复。在取得本地块报价资格后至地块成交,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出现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将不再参与本地块的竞买活动;(3)同意本承诺向社会公示并终身负责。”地块成交前,竞买人经查实违反该承诺内容的,将取消竞买人的竞买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地块成交后,如竞得人经查实违反该承诺的,取消竞得资格(解除出让合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地块重新组织出让,如造成损失的,追究竞得人的赔偿责任。2、本次出让地块所涉地下空间使用权设立及其各项规划管控要求的出具,均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相应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略)-(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略)〕(略)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管监督工作的意见》(苏自然资党组发〔(略)〕(略))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规定。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略)
联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
开户单位:(略)
开户银行:(略)
开户账号:(略)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