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略)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以评审现场查询结果为准并打印留存)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须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说明(格式自拟)或相关证明材料; 7.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