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拟对持有的贵定县裕农农资有限公司1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现予以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略)
所 在 地:(略)
债权总额:(略)
担保方式:(略)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基准日(略)年7月(略)日,债权总额为8,(略),(略).(略)元,其中本金3,(略),(略).(略)元,利(罚)息、复利等共计4,(略),(略).(略)元,其他费用(略),(略).(略)元,担保方式为抵押。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按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标准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为准,债权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基准日;(略)年7月(略)日,币种;人民币,单位:(略)
债务人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罚)息、复利等 | 其他费用 | 债权合计 | 诉讼情况 | 担保情况 |
贵定县裕农农资有限公司 | 3,(略),(略).(略) | 4,(略),(略).(略) | (略),(略).(略) | 8,(略),(略).(略) | 已诉 | 抵押:(略) |
合计 | 3,(略),(略).(略) | 4,(略),(略).(略) | (略),(略).(略) | 8,(略),(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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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执情况
该债权经((略))黔(略)民初(略)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内容如下:
((略))黔(略)民初(略)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贵定县裕农农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肆佰万圆((略).(略)元),并从(略)年9月(略)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支付原告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贵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余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合计(略)元, 由被告贵定县裕农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告披露的该笔债权进行了确认,且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略)
三、债务人及担保人贵定县裕农农资有限公司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略)年7月(略)日,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城关镇胡三贴路7号,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涂勇,实际控制人疑似股东涂勇,注册资本(略)万元,主营业务:(略)
四、资产亮点
上述债权项下抵押物所处位置基础设施完善,交通方便快捷,商业氛围浓厚,具备一定投资价值。
五、瑕疵披露
上述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一)上述债权资产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二)债权金额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或已支付而未扣减的情形;
(三)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可能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四)主从债权尚未起诉,后续可能存在经司法程序部分或全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五)债权历时较长,有关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等时效可能已届满,导致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全部或部分诉请等诉讼风险;
(六)抵押物可能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或被其他案件查封或已经被处置的情况;
(七)本债权判决判项未明确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主债权项下抵押合同为高额抵押合同,执行过程中抵押物因拍卖流拍后执行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裁定解除对该抵押物的查封。
六、交易对象与交易条件
(一)交易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金融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及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人为自然人的,不属于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资产原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交易条件:(略)
七、公告发布日期:(略)
有效期限:(略)
八、处置方式:
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竞价转让、债务重组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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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略)
受理举报事项
分公司纪委办公室/审计部 联系人:(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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