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配置及进场管理 1.本项目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1人驻场负责垃圾房日常整理、分类管理、清洁及消毒消杀;按实际工作量配置驾驶、装卸及备用人员,确保每日服务及应急保障。 2.作业人员须经过岗前、安全作业及垃圾分类培训,按规定落实用工、工伤保险和劳动防护,统一着装并办理出入手续。依法需具备驾驶、从业资格或健康证明的,应提交有效材料。 3.进场前提交与实际投入一致的人员名册、岗位班次、车辆清单、适用证件、培训及安全交底记录、保险证明,配合现场核验。主要人员或车辆调整应按合同书面报备,替换资源须满足对应要求。 4.承担废弃油脂业务的单位,应按现行特许经营条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及相关职称、技术能力证明;该项专属条件不扩大适用于仅承担其他生活垃圾作业的单位。 (二)车辆配备及合规要求 1.拟投入车辆应具备合法有效的行驶证,车型、容量及尺寸适应大厦作业环境;实行全密闭运输,满足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漏、作业记录及北京市车辆标识等现行要求。 2.依法需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应有效证件;依法不适用或豁免的,应提交具体政策依据及情况说明并接受核验。 3.餐饮厨余垃圾和废弃油脂收运车辆应为对应作业单位自有,并提供车辆权属证明。废弃油脂采用与其特性相适应的密闭专用罐式车辆,具备防腐蚀、防渗漏等功能。各品类专车作业,严禁混装混运。 4.根据京管发〔(略)〕3号,自(略)年1月1日起投入本项目服务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依法取得并保持合法有效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投标时提交落实承诺,车辆投入服务前提供相应准运文件供招标人核验。 5.车辆排放、交通通行及记录设备应符合履约时适用的规定;涉及新能源环卫车辆强制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日常服务标准 1.其他生活垃圾及餐饮厨余垃圾每日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不积压;废弃油脂按实际产生量和约定频次清运,防止满溢。日常清运时段、频次、完成时间及路线应结合大厦运营和交通要求,在服务方案中明确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中标人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的分类整理、场内驳运、自装自卸及作业面恢复。装车不得散落,垃圾不得违规堆放或堵塞通道;每次清运后清除作业现场及受污染周边区域的残留垃圾。 3.每次清运结束后,及时清扫、冲洗垃圾房地面、墙面及相关作业通道,清理排水槽,消除积水,落实消毒消杀、异味控制及夏秋季虫害防治。清洗作业设置必要的防滑和现场提示措施,保持容器、设施及环境整洁。 4.人员、车辆按规定办理出入手续,车辆保持车身整洁、设备正常;遵守大厦实际限高、行车路线、作业时段和门岗交接要求。落实低噪作业及防遗撒、防渗漏措施;发生污染时立即控制、清理并报告招标人。 5.各类垃圾分别装载、分别运输,按品类及属地要求送至合法接收处理单位;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或改变规定去向。文明作业,妥善处理并反馈因本项目服务产生的投诉,接受招标人及属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服务方案及应急保障 1.资格预审通过后,投标人应在技术标中提交完整服务方案,包括项目认识、三类垃圾作业流程、日常清运计划、组织架构、驻场与非驻场岗位及班次、车辆和机具物料投入、清洁消杀、安全措施、质量督导及服务承诺。报名阶段先提交初步方案。 2.应急方案应覆盖垃圾量突增、人员缺勤、车辆故障、遗漏清运、容器满溢、遗撒渗漏、节假日和交通受限等情形,明确联系人、响应、到场、完成处置的承诺时限,以及报告和恢复流程;统一响应标准以招标文件及合同为准。 3.提供与方案相符的备用人员、车辆及物资安排,保障日常服务和应急调配。备用资源投入前应满足所承担品类的许可、特许、准运及车辆权属要求;人员或车辆调整不得降低服务标准。 (五)巡查考核及整改复查 1.驻场服务人员应对两个垃圾房及相关作业区域每日至少巡查2次,检查分类存放、垃圾积存、地面及容器卫生、消毒消杀、异味渗漏和通道畅通情况,记录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2.招标人对服务开展日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履约考核,内容包括清运及时性、分类质量、人员到岗、车辆合规、卫生消杀、现场安全、流向资料及投诉处理。月度考核和日常计量交接资料共同作为结算审核依据。 3.发现不合格服务时,形成书面整改要求,明确问题、处理措施和完成期限;中标人提交整改结果,招标人复查确认并形成记录。涉及污染或安全隐患的,应先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4.建立并提交清运交接记录、垃圾房日常巡查记录、服务整改及复查记录、月度考核与服务汇总资料。考核标准、扣费条件、计算方式及违约责任以招标文件和合同为准,相关处理应有事实和记录依据。 (六)清运交接与去向台账 1.按所承担品类提供与合法接收处理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或主管部门指定去向等可核验材料,并提供相应单位符合接收处理条件的证明,确保运输、接收及处理去向可追溯。 2.餐饮厨余垃圾按属地统筹安排运至指定处理单位,执行计量交接、运输联单和现行监管系统数据报送要求。废弃油脂定向交付符合要求的资源化利用单位,按现行监管要求落实联单及台账管理。 3.每车进出场接受门岗或招标人指定现场管理人员查验并办理交接签认,记录日期、清运地点、垃圾类别、数量及计量单位、车牌号、运送人、进出场时间、交接人、异常及处置情况。 4.清运记录应与接收处理单位、联单或去向凭证相互对应,并按月汇总;不得虚报车次、重复计量或混淆垃圾类别。门岗放行或现场签认不替代合法接收处理证明。仅承担收运的单位落实合法下游安排,自行处理的还应具备相应资格。 (七)履约责任及服务交接 1.保护垃圾房、门禁、坡道、通道及相关公共设施。因履约过错造成损坏或污染的,应及时报告,并按责任承担修复、清理或赔偿义务。可回收物、废弃油脂的回收处置及收益归属,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执行。 2.对未按约清运、违法混装混运、擅自改变去向、无资质作业或拒不整改等行为,按合同约定采取整改、应急替代清运、扣费或解除等措施。服务结束或依法终止时,完成现场、设施、台账和未结事项交接,保障服务衔接。(八)择优评价因素 同类写字楼或商业综合体服务业绩,作业方案的可执行性,信息化调度与台账能力,人员及备用运力保障,新能源环卫车辆投入等,可作为择优评价因素,具体按招标文件的评审办法执行。 同类业绩资料按公告发布日前三年提供,不限于北京市或特定商圈;无业绩可据实说明。自建信息化平台和超出法定要求的绿色运力属于择优因素,不替代法定电子联单及车辆合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