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在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证照及相关手续,出租方可提供合理的协助,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本标的承租期间的排污证、房屋及装修改造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终止后出租方不予补偿。
(4)本标的在租赁期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保费、维修费、排污费、治安费、消防设施配置、财产保险以及由于使用该房屋而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
(5)出租方提供的硬件设施、设备按照现状交付,更换设备、装修改造方案需报出租方同意,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到期或解除后,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收购或补偿承租方自置的装修或任何设备设施。承租方应在合同到期或解除之日将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给出租方,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其装修部分,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
(6)物业管理费另行缴纳。
(7)租金增长方式:(略)
(8)本次出租标的为整体出租,不拆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