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金增长方式:(略)
(2)承租方须在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及《房屋租赁合同》(详见附件)。
(3)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标的后须接受出租方的统一管理。
(4)标的目前为正在经营的酒店,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内需自行进行现场勘查和充分了解物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权属、土地性质、规划、位置、大小、物业条件、证照办理情况、装修改造所需必要条件等)、存在的瑕疵及今后装修改造的经营风险,对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涉及营业相关证件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本次出租按房屋清退后的状态交付,参与投标即视为已充分知悉标的全部现实状况,相关商业判断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5)租期内出租标的的运营维护由承租方负责,运营维护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出租方主管单位对房屋租赁管理及相关的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6)意向承租方在该楼宇内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国包括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消防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规定,自行负责该楼宇内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
(7)意向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该楼宇的楼宇结构、外墙部分、及出租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
(8)意向承租方须提供装修改造方案,由意向承租方自行完成并向政府住建、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申报审查,装修改造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同时须接受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因房屋装修、电力、电梯、消防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相应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终止后出租方不予补偿。
(9)意向承租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其他业主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干涉、扰乱其他业主正常经营的行为。如经营产生特殊气味或者噪音干扰等,相关责任均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略))意向承租方负责对该楼宇及楼宇内乙方装饰装修、商品、货物及意向承租方所有的设施设备投保财产综合险,对该楼宇内装修工程、经营行为投保公众责任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略))如遇国家政策、规划调整需进行拆除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合同,对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