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严重滞后问题是实验区(略)年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略)年9月,经区级核查,确认存在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成,同意验收销号。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将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一、反馈问题
省生态环保督察组指出,实验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严重滞后,导致地下水开采分区差价征收管控措施无法实现。
二、整改目标
开展地下水保护规划,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
三、整改措施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农业农村中心具体负责,加快推进实验区地下水保护规划编制及报审工作,划定实验区地下水禁采区(地面沉降控制区)、限采区和开采区范围。
四、整改完成情况
区农业农村局于(略)年6月牵头开展编制地下水保护规划和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工作,区农业农村中心于(略)年(略)月初步完成《平潭综合实验区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经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略)年4月(略)日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的通知》(岚综管综〔(略)〕(略)号),(略)年5月5日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了平潭综合实验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开采区范围。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反馈。
公示时间:(略)
受理部门:(略)
联系电话:(略)
邮 箱:(略)
地 址:(略)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