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打包标的为两处停车场合计8个车位对应的充电桩业务经营权限,意向承租方报价不得低于限价,不拆分各点位对价。意向承租方可自行现场踏勘,参与报价即视为充分知晓场地现状、现有电力条件,充分知悉出租方不承诺供电容量,电力扩容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不得以场地条件、电力条件不足为由,要求调减承租对价、索赔或者单方终止合同。 2.承租方签约前5个工作日缴纳履约保证金(即承租押金)(略)元。保证金用于抵扣欠缴承租对价、违约金、场地损坏修复、设备拆除清运等合同项下全部费用;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出租方有权不予签订合同。保证金被抵扣不足的,承租方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 (略) 个工作日内补足原金额,逾期视为根本违约。承租到期或合同终止,承租方完成两处点位充电桩设备、管线、配电柜全部拆除清运,作业车位恢复原貌,两个点位分别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剩余保证金;任意一处点位复原不合格,出租方可暂缓退还保证金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3.意向承租方参与报价即视同认可场地现状、本项目公告内容以及《停车场充电桩业务经营承租合同》全部条款;知悉充电枪上限 8 把、仅限指定作业车位开展充电桩经营、免费停车权益适用范围;承诺两处停车场同步完成充电桩投资、建设、报批、运维,承担全部安全生产责任;接受承租期限5年、每满3年承租对价上调5%、按年度预缴先付后用、履约保证金、到期设备拆除复原等全部约定。 4.承租方报价含增值税,出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9%。出租方收到当期全额承租对价后(略)个工作日内按现行有效税收政策对应的不动产经营租赁税目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不得以未取得发票拒付承租对价。 5.经营权限边界: (1)本项目仅授予承租方在指定8个作业车位范围内建设运营充电桩的业务权限;不授予车位、场地独立占有使用权,不得转租、转借、转让本充电桩业务经营权限;不得改变作业区域用途。 (2)承租方不得私设道闸、地锁、独立停车收费系统,不得截留、侵占停车场停车收益;不得放弃、搁置任意一处点位,不得只运营单一场地。 (3)充电枪总数量上限8把(每个点位4把),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不得新增充电枪;严禁在指定作业车位以外布设充电设备、管线、配电柜。 (4)不得违规扩大1小时免费停车权益适用对象,不得对非指定泊位充电车辆释放免费停车优惠。 (5)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其余车位的现场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全部由出租方负责。 6.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承租方为两处停车场充电桩业务安全生产责任人,全权负责设备采购、施工报建、消防验收、日常巡检、(略) 小时故障应急处置;因充电桩业务引发触电、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行政处罚,全部责任、费用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承租方必须投保足额第三者责任险、财产险,保险完整覆盖两处点位,保险复印件交出租方留存并按期续保;未按要求投保续保,出租方有权中止合同。 7.投诉纠纷处置 充电桩业务产生(略)工单、用户纠纷、电费缴纳、行业监管处罚,全部由承租方独立处置并承担费用。出租方可对两处点位分别开展现场检查;任意一处点位发生严重违规,即视为本打包合同整体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全部点位充电桩业务经营承租关系。 8.退场复原要求 承租到期或者合同提前终止,承租方须在(略)日内完成两处点位充电桩、电缆、配电柜等自有设施拆除清运,恢复作业泊位原貌,全部拆除清运费用自行承担。逾期未清理,出租方可代为处置,产生费用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抵扣;两处点位复原均验收合格,方视为完整履行退场义务。 9.其他要求: (1)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政令,遵守出租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被确定为中选承租方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视为恶意违约;出租方有权取消中选资格、没收交易保证金;同时将违约方纳入出租方内部失信名单,违约认定之日起2年内,拒绝该主体及其实际控制、关联企业参与出租方全部招商招租项目,不得参与本项目重新招租。 (3)成交后,场地现状、电力接入、扩容等全部建设风险由承租方自行评估承担,不得以此拒绝履约。 (4)不转租或委托他人使用,不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结构。 (5)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公告、《停车场充电桩业务经营承租合同》和出租方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营。 (6)确定成交承租方后,签订《停车场充电桩业务经营承租合同》,一份合同覆盖两处全部指定作业车位,约定业务经营权限、设备建设、运维管理;同步签署附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