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略)宁合高速公路合肥段长山隧道项目多余石料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 | S(略)宁合高速公路合肥段长山隧道项目多余石料处置 |
项目编号 | (略)HCMCA(略) |
委托方 | 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略)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标的名称:(略)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巢湖市价格认证检测中心出具了巢价认定[(略)](略)号《关于砂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略)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转让底价 | (略)元/立方米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1 |
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指定账户(户名:(略) 2.清运前由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对现场堆放量进行测绘确认作为结算依据。实际转让价款(实际标的量*成交单价)与暂定转让价款不一致时,按以下方式处理:(略) (1)当实际转让价款超过暂定转让价款时,受让方应提前向委托方账户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 (2)当实际转让价款低于暂定转让价款时,在受让方完成清运后,委托方将根据核算结果无息退还多余转让价款至受让方账户。 3.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缴纳清运保证金1万元和环保保证金1万元(账户名称:(略) |
标的展示 | 转让标的存放在S(略)宁合高速公路合肥段长山隧道项目现场,展示时间为本公告期内工作日9:(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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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三、转让条件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体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由交易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3.本项目委托方不开具发票,可开具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 4.标的物外运事宜由受让方负全责,由此出现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取运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运输车辆、船只实行挂牌运输,不得超载。对没有挂牌运输的车辆、船只,受让方不得装载运输。一经发现未挂牌车辆、船只运输的,由交通、海事、城管等部门予以处罚。 5.自暂定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委托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完成本次标的处置(资产交接、运输、残料处置、清场等)工作。如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进行外运,委托方无论通过书面或口头督促受让方要求做好清运整改,均视为违约,每次督促整改扣除(略)%清运保证金。累计违约超过5次,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价款不予退还。 6.项目成交后,标的由受让方自行监管,受让方进场后对弃土场内及周边环境保护负全责,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时需综合考虑。受让方进场清运时,需保持每天(略)小时有人在现场监督,若期间发生标的物流失,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进行土石方挖掘时必须委托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单位作业,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时需综合考虑。 7.项目成交后,受让方进行标的物运输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渣土运输公司运输,渣土运输公司应无不良运输记录及行政处罚记录。运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抛洒、不得超载,运输中全程车辆遮布覆盖,运输路线规划应按市容要求行驶;做好施工区域围挡、裸露土石方覆盖、密闭拉运、出入车辆冲洗清洁、抑制扬尘污染。委托方无论通过书面或口头督察做好环境整改,均视为受让方违约,每次督促整改扣除(略)%环保保证金。 8.其他特别说明:(略)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项目登记 | 1.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略)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数智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
注:(略)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放弃成交资格; (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
争议处理 |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七、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略)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二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三条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巢湖市价格认证检测中心出具的巢价认定[(略)](略)号《关于砂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略); 元)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略)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户名:(略)
(1)当实际转让价款超过暂定转让价款时,乙方应提前向甲方账户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
(2)当实际转让价款低于暂定转让价款时,在乙方完成清运后,甲方将根据核算结果无息退还多余转让价款至乙方账户。
本项目甲方不开具发票,可开具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纳清运保证金1万元和环保保证金1万元,如乙方合同履行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资产移交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暂定转让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本次标的处置(资产交接、运输、残料处置、清场等)工作。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由交易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进场清运时,需保持每天(略)小时有人在现场监督,若期间发生标的物流失,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进行土石方挖掘时必须委托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单位作业。
(三)标的物外运事宜由乙方负全责,由此出现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取运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运输车辆、船只实行挂牌运输,不得超载。对没有挂牌运输的车辆、船只,乙方不得装载运输。一经发现未挂牌车辆、船只运输的,由交通、海事、城管等部门予以处罚。
(四)乙方进行标的物运输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渣土运输公司运输,渣土运输公司应无不良运输记录及行政处罚记录。运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抛洒、不得超载,运输中全程车辆遮布覆盖,运输路线规划应按市容要求行驶;做好施工区域围挡、裸露土石方覆盖、密闭拉运、出入车辆冲洗清洁、抑制扬尘污染。甲方无论通过书面或口头督察做好环境整改,均视为违约,每次违约扣除环保保证金的(略)%。
(五)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进行外运,甲方无论通过书面或口头督促乙方要求做好清运整改,均视为违约,每次督促整改扣除(略)%清运保证金。累计违约超过5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价款不予退还。
(六)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略)-(略))通用条款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因不可抗力、政策等原因造成项目终止实施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剩余价款(不计息),所发生价款按实结算。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为成交价的(略)%。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5份,其中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1份。
甲方(盖章):(略)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联系电话:(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