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略))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略))8号)已分别于(略)年1月(略)日、(略)年2月1日和(略)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略)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略)
(2)供应商应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流程可参考“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预计一周左右,建议各供应商合理安排时间。
(3)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制作磋商响应文件,电子投标工具请供应商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并安装,电子投标具体流程文档详见:(略)
(4)供应商应当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供压缩加密后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
供应商选择提交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可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通过压缩加密后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供,逾期发送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收。供应商在规范制作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及确保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成功的前提下可不提交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5)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日后,供应商仍允许获取采购文件,但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提出质疑或疑问截止时间的,视为自动放弃质疑及疑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