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要求: 3.1.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3.1.2外地物业服务企业须已在无锡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投标时提供备案资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1.3被授权人及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单位企业在职职工,并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略)年7月~(略)年9月的缴费清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本企业的(略)年7月~(略)年9月的缴费证明(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 3.1.4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略)年或(略)年)中任意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3.1.5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1.6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1.7投标人须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渠道查询的信用记录报告的网上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上述信用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投标人须在上述网站中注册方可查询,查询后请点击“下载信用报告”); 3.1.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