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内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高报价者即为终受让方,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3、转受让双方应当在转让方收到中心与受让方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终受让方在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除保证金外剩余)。中心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债权抵顶完毕)、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项目交易价款可以以债权进行抵顶(保证金除外),不接受多名债权人作为联合体参与项目。如意向受让方是经转让方认可的债权人,应在交纳保证金前自行与转让方确认可以抵顶交易价款的债权金额。终受让方为债权人的,须同时向中心提供转让方书面确认的债权金额证明文件。交易价款如超出债权金额部分由终受让方在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至中心指定账户。 5、转受双方在签订完交易合同后,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或债权抵顶完毕后,(略)个工作日内与终受让方办理标的及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房屋原权利人配合受让方,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转让土地及地上构筑物前以及交付后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由终受让方承担。标的交付后一切风险由终受让方承担。 6、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具体资产交接时间和办理过户时间,由转受让双方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中具体约定。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8、转让相关其他条件以转让方、受让方终签订的交易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交易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9、受让方声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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