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披露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高报价者即为终承租方,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终承租方应当在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的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双方应于缴纳上述款项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中心在收到全部租金、交易服务费、租赁合同后 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出租方提供的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出租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略)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储备库的移交。在标的交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终承租方承担。 4、严禁用于各类生产加工、分拣深加工、污染排放、易燃易爆、违规仓储、经营性住宿、商品售卖等违规经营项目,严禁改变库房仓储用途、擅自改造库房结构。承租期间若违反用途规定,出租方有权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库房、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履约保证金:(略) 6、承租方须严格遵守租赁用途约定,仅限农牧业仓储使用,不得违规经营、私自改造库房结构、转租转借库房。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承租方是安全生产责任人,承担租赁期间库房日常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全部责任。租赁期满后,完好交还库房及配套设施,若造成库房损坏需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自觉接受出租方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出租方的资产管理工作。 7、租赁期间,承租方产生的水电、管理、运输、人工、消防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经营纠纷、违规处罚等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8、税费的负担:(略) 9、租赁期间如因政府收回、征用、出卖、开发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终止的,则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同时出租方保留根据自身需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房产的权利,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上述情形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方需无条件搬出并交还该标的,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所有已投入费用,当年已缴纳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期限进行结算。 (略)、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略)、承租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