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递增方式 | 标的租期(略)年,年租金由出租方每3年评估一次,如新评估年租金大于成交年租金*(1+5%),则按新评估年租金作为新的年租金,并签订补充协议;如新评估年租金小于或等于成交年租金*(1+5%),则按照原成交年租金继续执行。 每三年须评估的年份为第4年、第7年、第(略)年,第5年和第6年的年租金按照第4年年租金执行,第8年和第9年年租金按照第7年年租金执行。评估机构由出租方依法确定,评估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 附属设施 | |
瑕疵说明、重大事项提示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本次出租的范围黑龙江正大阳光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正大阳光评报字[(略)]第(略)号评估报告、黑正大阳光评报字[(略)]第(略)号评估报告、黑正大阳光评报字[(略)]第(略)号评估报告和黑龙江东宇振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东评报字[(略)]第(略)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略)个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资产服务中心、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意向承租方须实地勘察标的,自行调查判断标的的具体详情,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其造成的一切损失与资产服务中心、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 3、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等相关事宜,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4、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房屋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房屋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确认,资产服务中心、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5、房产具体出租年限须查看出租明细表。本次出租的标的(详见出租明细)出租年限均设置(略)年,则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6、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并经依法批准,不得将出租物整体、拆分转租给第三人。承租方擅自转租的,出租方有权解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7、出租方应当在承租方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交给承租方。 8、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材料明确了本次出租标的的评估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9、出租方可以提供黑龙江增值税发票(详询出租方展示联系人)。出租方提供一整个标的的年租金增值税发票,包含(略)个标的,(略)个标的增值税发票不可拆分提供. (略)、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承租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出租方交纳标的成交价格(略)%的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方合同到期后如无违约将由出租方无息返还承租方。涉及自供暖的房屋供热费用及安装、维修、更换供热设施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详询出租方展示联系人。 (略)、各标的具体位置均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出租房产有无房产证详见出租明细。出租标的以交割时现状进行交割,所有标的终以交割时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 (略)、出租标的移交后,租赁期内的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等以及规定由资产使用方缴纳的其他费用和使用管理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略)、承租方在租房期间做好防火、防盗,如出现事故,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略)、标的租期(略)年,年租金由出租方每3年评估一次,如新评估年租金大于成交年租金*(1+5%),则按新评估年租金作为新的年租金,并签订补充协议;如新评估年租金小于或等于成交年租金*(1+5%),则按照原成交年租金继续执行。每三年须评估的年份为第4年、第7年、第(略)年,第5年和第6年的年租金按照第4年年租金执行,第8年和第9年年租金按照第7年年租金执行。评估机构由出租方依法确定,评估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略)、租赁期限结束返还房屋时,对于承租方装饰、装修的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收回,对此出租方不予补偿。 (略)、本项目接受个体工商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报名,不接受自然人(个人)报名,禁止高污染、高噪音、低级娱乐业态报名。报名的业态要求为:(略) (略)、本次交易保证金为挂牌底价的(略)%. (略)、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不可以办理保证金转成交价款手续,保证金所产生利息退还受让方,具体到账时间及利息以银行系统为准。 (略)、(略)个标的房产以交接时的现状为准,在租期限内,对(略)个标的房产的修缮由承租人负责,并由承租人承担全部修缮费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房产中的上下水管线,供热、供配电、棚顶等设施、设备更换、维修、维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略)、本次出租的(略)个标的房产无平面图、结构图等图纸。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