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略))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略))8号)已分别于(略)年1月(略)日、(略)年2月1日和(略)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略)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质疑受理:(略)
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2).本项目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略)〕(略)号);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略)](略)号);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号)。
5.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无须出席磋商会议现场,但供应商必须派授权代表远程参与磋商,并保证其授权代表电话畅通、网络在线。在代理机构电话通知磋商结果前必须确保授权代表始终在岗,磋商过程中的澄清及报价等工作将以电话或网络形式进行。如因为供应商的通信或网络原因造成的磋商失误,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其他:
1)本采购项目成交单位与采购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浙江省政府采购贷款政策,简称“政采贷”,具体内容可参阅《关于“政采贷”相关情况的介绍》。
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