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牵头方应为满足2.2①要求的设计资质单位。 (2)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牵头方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5)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即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能力。 (6)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国家法律经营。 2.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 ①具有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资质甲级; ②具有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测量)甲级; 注:(略) 2.3人员要求: 2.3.1投标人(如为联合体,项目负责人须由联合体牵头方派出)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副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 2.3.2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技术负责人须由联合体牵头方派出)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副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 2.3.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由同一人员兼任。 2.3.4投标人与其拟派往本项目所有人员之间必须具备合法的劳动聘用关系,需提供本单位缴纳的连续三个月(须含(略)年8月份)社保证明或退休证(附返聘证明)扫描件(由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出具的社保证明,予以认可)。 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