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等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略)年修订版) 》5.1.4.6等规定,采取( 单一来源)(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的理由是我单位项目符合如下情形中的第5 条(必须选择):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3、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唯一是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护、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首次制造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 7、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8、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理由如下: 1、安全性、配套性好。中冶南方(池州)气体有限公司已经在我公司厂界建设运营了一期(略) Nm3/h与二期(略)Nm3/h深冷制氧装置,与我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熟悉我公司生产流程、用气特点、质量标准和应急响应要求。其供氧设备、管网布局、安全联锁装置及应急响应预案均与我方生产系统深度适配。新增(略)Nm3/h越界供氧由同一家单位实施,便于公司统一管理,长期合作形成的规模效应也可适当降低用气成本。若更换供氧供应商,新供应商需重新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及与我方系统的对接调试。期间可能出现供气负荷操作调整、应急保障协调不畅等未知安全风险,对稳定供气构成潜在风险隐患。 2、供氧保障稳定性好。中冶南方(池州)气体有限公司已为我公司提供越界供氧超8年,熟悉我公司厂区环境、关键人员及处置流程,一旦出现供氧异常能迅速进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安全影响。在双方合作期间,严格按照合同原则进行结算,其气源质量、输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均经过实践检验,从未发生经济纠纷。延续合作可确保氧气等工业气体品质的一致性和供气安全管理的延续性,符合公司安全生产的要求。 3、为规模央企,实力雄厚。中冶南方(池州)气体有限公司为中国五矿集团旗下中冶集团子公司,规模大,实力雄厚,在合同执行方面,风险可控。长期良好的合作为本次新增需求的洽谈奠定了信任基础。双方在合同履行、结算、日常运维、应急处理等方面已有成熟的运作机制,合作模式清晰,便于快速推进新增供气合同的商谈与签订。 综合以上分析,鉴于中冶南方(池州)气体有限公司在越界供氧的运营维护管理方面经验丰富、响应高效、风险可控,且已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为现有三连炉、熔炼炉生产系统稳定运行提供了可靠供气保障。从项目实施的安全性、稳定性、经济性及管理效率等维度进行综合考量,本次产能提升新增(略)Nm3/h越界供氧建设项目,拟与中冶南方(池州)气体有限公司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