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租面积达(略)㎡(含)以内的,租赁期限为1-5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
租赁期不满2年,无租金优惠;租赁期满2年(含2年),租金优惠一个月,
优惠1个月的租金,即起租后前2个月按月租金(略)%收取,第3个月起按全额月
租金收取;前两年租金单价保持不变,满两年后,租金单价每两年递增5%;
租赁期满5年,租金优惠2个月,租金优惠分月释放,即起租后前4个月按月
租金(略)%收取,第5个月起按全额月租金收取;以出租方实际将房屋腾空交
付给承租方之日起开始,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移交单》。 房屋移交时间
延长的,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执行;因承租方个人原因导致合同关
系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解除合同函的3个工作日内将租金优惠补齐;该
商铺按现状出租,现有部分商铺分租户在经营,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须充
分了解现状(实际经营户自行增添的装潢设备等除外),新承租方需自行
与实际经营户协商装潢设施设备部分。3、租金按月支付,按先交费后租用原则,承租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略)个日
历天内缴纳第一个月(按日计算租金)和次月的租金,每月最后一日前,
预交下个月租金,承租方逾期支付或不足额缴纳租金的,从次月的第5日起,
开始计收所欠租金的违约金。连续两个月不足额缴纳月应缴租金的,出租方
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承租方承租房屋,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所交纳的
履约保证金、水电(维修)保证金及消防保证金中扣抵扣承租方拖欠的租金
及所欠租金的违约金等费用,并不予退还扣除后所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水电
(维修)保证金及消防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承租方所拖欠租金
及违约金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偿所欠费用。4、承租方自行安装水表、电表。
5、承租方在合同签订时缴纳3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承租方自身原因提前
或违约解除合同的行为,履约金为解除合同违约金,不予退回。6、承租方在合同签订时按拟出租商铺面积缴纳消防保证金:(略)
以下的为(略).(略)元,承租总面积(略)㎡以上(含)的为(略).(略)元;缴纳水电保
证金:(略)7、承租方无整体转租、转让、转借第三方的权利。8、承租方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关于
房屋装修及使用的有关规定,并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
方出具装饰装修承诺书方可开工。装饰装修承诺书作为非住宅租赁合同附件,具
有法律效力。承租方装饰装修须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装饰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非住宅建筑面积(略)㎡以下(含),按(略).(略)元/㎡收取;非住宅建筑面积(略)㎡以上,
(略)㎡以内(含),按(略).(略)元/㎡收取;非住宅建筑面积(略)㎡以上,(略)㎡以内(含)
按(略).(略)元/㎡收取;非住宅每套每次保证金收取额最低不得低于2,(略).(略)元。装饰装
修竣工后,经出租方检查,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的,出租方凭承租方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票据原件,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息)。9、承租方必须一次性安装烟感探测器(如无),自行配备消防器材,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的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略)、上述面积仅供参考,成交月租金金额不因面积的变化增加或调减。(略)、意向承租方需到现场了解商铺状况,详情请与现场管理方联系,联系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