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
舟山市普陀区社会治理中心围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以“多跑一地”理念为引领,统筹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劳动人事仲裁院等群众矛盾纠纷化解诉求多的(略)个部门成建制入驻,形成了“党建统领、多方参与、信息支撑、调解优先、司法终结”的新时代社会治理“普陀模式”。
舟山市普陀区社会治理中心现办公场地位于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略)号,属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永兴村集体经济组织房产。原租赁协议中租期为(略)年8月1日起至(略)年7月(略)日,年租金(略)万元,由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统筹签订租赁协议,舟山市普陀区社会治理中心使用。目前原合同租期即将到期,并因政策调整,由舟山市普陀区社会治理中心自行选择适宜场地并签订租赁协议。
舟山市普陀区社会治理中心为满足日常办公、群众来访接待、矛盾调解等工作需要,办公场地须同时满足(略)个部门使用,且需避开繁华喧闹商圈、靠近区级政务核心区域的实际需求;经过对普陀区各类办公场地摸排调研,结合舟山市普陀区社会治理中心的功能性,仅东港街道海莲路的永兴村集体经济组织房产符合中心全部使用需求。
该房产建筑面积约(略).(略)平方米,场地空间开阔、功能分区可塑性强,可充分满足日常办公、群众来访接待大厅、矛盾调解室、会商研判室、资料存档室、配套功能区等多区域布局需求,能够适配社会治理多元化工作开展。同时,该场地坐落于普陀区东港片区,周边公共交通线路完善,提高了群众出行办事便捷度,能够为群众来访咨询、矛盾纠纷调解、情绪疏导工作营造适宜的服务环境,高度适配社会治理信息流转、矛盾调解等敏感性、服务性工作场景。目前舟山市普陀区社会治理中心已承租该房产(略)年,原租赁期间与出租方关系稳定、场地使用状况良好、场地权属清晰、配套稳定,完全满足政务办公标准化要求。为确保租金定价合规合理,经前期调研,普陀片区同类场地市场租金在0.8–1.4元/平方米/天,本次租赁场地租金标准与市场公允价格基本持平,定价合理合规,符合市场租赁价格水平,故拟按原协议租金(略)万元/年,向原出租方购买3年的房屋租赁服务。
在长期承租使用过程中,中心已根据政务规范化运行标准,先前已投入大量配套设备设施用于场地装修改造,并且该办公场地地理位置、办公地址已被辖区群众、各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广泛熟知,若更换场地,不仅需要重新实施场地装修、功能布设、设备拆装迁移、系统调试升级、地址变更备案等一系列繁杂工作,将产生大额非必要财政支出,造成原有固定资产及前期装修投入的严重闲置与浪费,大幅增加财政运行成本,还将对中心日常政务运转、群众来访接待、矛盾纠纷调处、基层治理统筹等核心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不利于政务服务连续性、稳定性,对普陀区社会治理常态化工作推进、群众服务体验及基层治理工作大局造成不良负面影响;而在原场地续租可避免原有装修损失和更换地点后重新装修和搬迁的费用,有效节约财政资金,符合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要求,同时能够保障各项工作无缝衔接,保障服务连续性。
综上所述,从地理位置、配套设施、搬迁成本等方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满足“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一)只能从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故本项目建议采用单一采购来源方式向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永兴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