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预防学生溺水举报奖励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预防学生溺水工作,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防溺水工作体系,完善全员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筑牢防溺水安全防护网,有效遏制学生溺水事件发生,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预防学生溺水举报奖励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举报方式
拨打(略)或当地派出所电话。
二、执行时间
每年4月1日至(略)月(略)日。
三、举报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发现以下行为,请立即制止、劝离并拨打(略)报警举报:
1. 学生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江河、水库、山塘、积水坑等危险水域玩耍、游泳;
2. 学生私自或擅自结伴到江河、水库、山塘、积水坑等危险水域玩耍、游泳;
3. 学生在无家长带领下,到江河、水库、山塘、积水坑等危险水域玩耍、游泳、划竹排、钓鱼、抓鱼等;
4. 偷盗或故意损毁防溺水警示牌、救生绳、救生杆、救生圈等救护设施;
5. 其他可能造成学生溺水伤亡的情形。
四、奖励标准
以下情形经派出所查证属实的,按相应标准予以奖励:
1. 对学生违反“六不”防溺水要求或其他可能造成溺水伤亡的行为,及时制止、劝离并消除隐患的,每条奖励举报人(略)元;
2. 发现并制止偷盗或故意损坏防溺水“四个一”救护设施行为的,每条奖励举报人(略)元;
3. 多人同时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条线索奖励,奖金发放给先举报人。
五、举报认定及奖励兑现
1. 派出所接到举报后,处警民警需携带执法记录仪到达现场,全程录像取证;
2. 处警民警当场核实举报人与被举报人身份;
3. 经认定举报属实的,举报人需在《万安县预防学生溺水举报奖励认定及奖金发放单》上签字确认,县教体局在(略)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
六、相关要求
1. 举报人需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或借举报制造事端,干扰机关正常工作;
2.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须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故意泄露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派出所对私自下水的学生及家长进行训诫,并报告属地党委政府,通报属地村(居)委会、社区,督促落实监护人责任;
4. 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存在亲属关系的,不予奖励;同一学生二次及以上私自下水被举报的,由属地党委政府或村(居)委会、社区自行兑现奖励,必要时督促监护人在当地义务参与防溺水巡查一天;
5. 严禁借举报之名虚报冒领奖金,违者将依法追缴奖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6. 奖励资金由县教育体育局从相关经费中列支;
7. 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平安法治办及各部门要统筹协调,推动防溺水举报认定与奖励工作落实。需在辖区水域、街道醒目位置张贴本公告,并通过融媒体、微信等渠道广泛宣传,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奖励机制的预防作用与导向作用。
万安县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合办公室
(略)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