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保障广大群众不动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桂平市实际,桂平市目前已开始受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证申请,关于私人住宅类的具体情形告知如下:
一是个人自建房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登记土地面积与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不一致、建筑层数或面积与现状不一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是个人自建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三是(略)年以前建设使用,但无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的。
不动产权利人已故的,相关继承人应依法先行办理继承手续,再依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有符合以上情形的群众,可携带相关资料于(略)年(略)月(略)日前前往桂平市自然资源局(略)室咨询办理,联系电话:(略)
本公告仅适用于(略)年8月(略)日前在桂平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形成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略)年8月(略)日后新增问题不适用本公告。
附件:
1.桂平市持续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流程图
2.桂平市持续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一次性告知书
桂平市自然资源局
(略)年8月(略)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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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桂平市持续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一次性告知书
一、关于个人自建房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登记土地面积与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不一致、建筑层数或面积与现状不一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超登记土地面积(略)%以上、违法建筑层数达六层以上的问题均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到自然资源局(略)室进行初审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证(按实际具备提供)、宗地图、红线图、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屋测绘报告、免责声明(按模板填写)、委托书(按模板填写)、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符合条件的再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3.《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改变住宅用途的需提供)
办结上述违占土地、违法建筑处罚、补办土地协议出让等手续后转办第(二)项手续。
(二)申请人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原件)到政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
权利人身份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税票、认定或核实意见证明、宗地图、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面积有变更需提供)、房屋测绘报告、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改变用途的需提供)、公告截图(加盖自然资源局公章)
二、个人自建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登记
(一)申请人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到自然资源局(略)室进行初审
1.房屋所有权证、购房证(按实际具备提供)、宗地图、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屋测绘报告、免责声明(按模板填写)、委托书(按模板填写)、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符合条件的再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已加高及改建提供)
3.《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改变住宅用途的需提供)
办结上述土地权属公告、补办土地协议出让等手续后转办第(二)项手续。
(二)申请人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原件)到政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
权利人身份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税票、认定或核实意见证明、宗地图、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屋所在地乡镇村建中心出具)、房屋测绘报告、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已加高及改建提供)、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改变用途的需提供)、公告截图(加盖自然资源局公章)
三、关于(略)年以前建设使用,但无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的问题
(一)申请人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到自然资源局(略)室进行初审
1.《历史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核实表》、宗地图、红线图、房屋测绘报告、免责声明(按模板填写)、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按模板填写)、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符合条件的再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涉及房屋提交)
3.《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改变住宅用途的需提供)
办结上述土地确权、补办土地协议出让等手续后转办第(二)项手续。
(二)申请人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原件)到政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
权利人身份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税票、政府批复、认定或核实意见证明、宗地图、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屋所在地乡镇村建中心出具)、房屋测绘报告、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涉及房屋需提交)、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改变用途的需提供)、公告截图(加盖自然资源局公章)
本通知适用于(略)年8月(略)日前形成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略)年8月(略)日后新增问题不适用。本通知有效期至(略)年2月5日。
正文e附件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