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城分局采购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项目3标 | 根据东府办复〔(略)〕(略)号《关于我市部分环境监测业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问题的复函》及市政府《关于我市部分环境监测业务正式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批示》要求,受采购人委托开展东城辖区水体、监察监测联动、应急事件应对实施监测及其他可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环境监测业务。服务期:(略) | 1.中标人提供的技术服务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其投标文件的技术服务相一致,若技术服务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中标人必须在计量认证(CMA)有效期及范围内开展环境检测业务,检测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同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检测报告,并保留原始记录、数据等以便追溯。 3.中标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检测技术规范及质控要求,如实详细记录检测任务的全过程,包括明确检测点位、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频次等内容。以上记录必须存档,作为检查的依据。检测过程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检测过程客观、真实、可追溯,包括但不限于:(略)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服务期限届满,结算金额未达到本采购包预算金额,合同自动终止;若服务期限未届满,结算金额达到本采购包预算金额,合同亦自动终止。 | (一)分析项目的确定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但不限于环境检测服务范围所需要检测的因子认证,根据采购人任务及要求,以及中标人通过计量认证的承检能力确定分析项目。 (二)采样和分析方法 废水、废气、环境空气、土壤、噪声的采样、分析方法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质控要求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略)-(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办函〔(略)〕(略)号)、《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粤环〔(略)〕(略)号)、《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试行)》粤环〔(略)〕(略)号)等国家、省、市颁布的监测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执行。国家、省、市有新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出台,按新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