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新区管理委员会(汕尾品清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略)年度汕尾市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总承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合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略) (2)资金来源:(略) 2、合同范围、要求工作内容 2.1项目范围和内容: 2.1.1工程范围及规模:(略)3、整理2.(略)km海岸线、清理外来物种、修复4.(略)ha防护林等措施,对沙舌进行保护、修复。通过清理外来物种、修复后滨(略).(略)ha植被等措施,修复受损海岸带。 2.1.2工作内容: 本项目范围内的工程勘察(包含施工图阶段勘察,不含工程测量、工程物探)、施工图设计(包含施工图、竣工图和预算)、工程监理服务。 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详见本项目可研及本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 2.2承包方式 由乙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第2.1款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分别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工作。 2.3开始实施时间:(略) 2.4甲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乙方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经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乙方后,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乙方一与乙方二对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监理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任一乙方或两乙方共同承担全部合同责任。乙方一与乙方二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付款分配及内部责任分担仅对两乙方具有内部约束力,不得对抗甲方,任何一方不得以内部约定为由拒绝或迟延履行对甲方的合同义务。 3、合同价款 3.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计价和结算货币,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 3.2本合同采用费率下浮方式计价。合同总价为暂定总价,终结算价款以经甲方财政审核金额为准。 总额暂定为(略)元(大写:(略) 其中: (1)工程勘察费(略)元,下浮率为5.(略)%(中标费率)。 (2)工程设计费(略)元,下浮率为5.(略)%(中标费率)。 (2)监理费(略)元,下浮率为5.(略)%(中标费率)。 上述合同总额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劳务费、交通费、设备费、保险费、税费等因履行本合同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额外再支付费用。如因乙方原因产生的缺漏,视同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之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如监理费因非乙方原因需增加,另行协商确定。 3.3合同价款的支付 本合同款项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方)向乙方各联合体成员分别支付,相关付款责任由甲方承担。(1)甲方仅向乙方提交并经甲方备案的银行账户支付本合同款项。(2)甲方收到乙方按双方书面确认的资料及发票后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本合同款项。(3)乙方因收款主体、账户、结算资料或发票不符合财政及财务管理要求导致甲方付款延迟或无法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4)若因财政资金未能及时拨付到位导致甲方无法按时支付相应款项,乙方同意甲方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不视为甲方违约,不因此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组成合同的文件 4.1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国家和广东省、汕尾市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与乙方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本合同协议书; (4)中标通知书; (5)本合同条款; (6)本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项的除外]; (7)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招标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 (8)国家及广东省、汕尾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乙方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略))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乙方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甲方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甲方的决定。 4.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的来往电报、信函、传真、会议纪要、有关对本合同补充的书面协议以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文件等,均视同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加盖公章的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乙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略)日内向甲方提交加盖公章的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除按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加盖公章的新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甲方。 8、乙方应投入足够的人员并配备足够的设备与甲方/甲方的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联接,确保及时准确地按甲方要求进行信息沟通及管理。 9、本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略)、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略)、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略)、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章)并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双方履行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及责任后,本合同自行终止。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略)、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甲方执四份,乙方一、乙方二各执两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