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企业资质要求:(略) 1.1投标人(非联合体)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略)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4)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 1.2投标人(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各方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承担施工工作的一方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担设计工作的一方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略)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4)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 2.人员要求:(略) 2.1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在本单位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为投标人在职正式员工,与投标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提供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且无其他在建工程(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2.2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方)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工程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须为投标人在职正式员工,与投标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提供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3.业绩要求:(略) 3.1企业业绩要求:(略) 3.2业绩证明材料:(略) 4.财务要求:(略) 5.信誉要求:(略) 5.1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查询渠道:(略) 5.2其他信誉要求:(略) 6.其他要求 6.1参加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拟派项目经理须是本企业人员,提供投标人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有效的社会保险证明(证明必须是由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查询明细表并加盖社保部门印章,或个人、集体对账单,或具有同等效用的网上查询打印页的单位整体缴纳清单或个人缴费明细表,除此之外的证明无效)。 6.2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所有成员)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证明、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新成立企业需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的承诺(出具承诺)。 6.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6.4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所有成员)需提供(略)年1月1日以来无行贿犯罪承诺书,内容应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拟派设计负责人。(出具承诺)。 6.5自招标文件发布开始至投标截止时间内被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将取消投标资格。需承诺未被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出具承诺)。 6.6投标人需承诺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且未被列入尚在执行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出具承诺)。 6.7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豫建行规((略))7号文件规定,被全国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不能使用标注异常资质承揽本工程,具体要求详见通知内容(本项目开标结束前,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开标现场查询为准,相关网页、内容的截图资料,由代理机构以作证据存档备查)。 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还须满足下列要求:(略) (1)联合体投标人组成成员不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书一并提交招标人;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联合体成员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联合体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6)投标过程中除联合体协议书及文件有要求的资料由各方签字盖章外,投标保证金等费用缴纳、文件签字盖章均由联合体牵头人签署办理; (7)两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进行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