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3.2、制造商直接参加投标的,则不得再授权代理商参加;代理商参加投标的,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截图)。 3.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略)年度的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或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出具时间距开标时间不超过一年。 3.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略)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资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格式自拟)。 3.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8、供应商不得存在财库[(略)](略)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投标人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提供查询截图(开标时须附在投标文件中,查询日期不得早于发布公告日期)。供应商报名至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期间一旦发现供应商存在信用问题,采购人均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