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变更内容描述:(略) 原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的第1条:(略) 变更为: 4.1、合同签订完成,收到乙方提供的合规性发票后,支付首期款(即合同总价的 (略)%);经甲方验收合格、收到乙方提供的合规性发票、收到乙方提供的与设备制造商签订的与原合同条款一致的维保合同或原厂维保承诺函、后支付尾款(即合同总价的(略)%);当年度实际支付金额不超过财政下拨金额。 4.2、当年度实际支付金额不超过财政下拨金额,若本项目财政下达的资金数额不足以支付合同约定的比例金额,甲方将按照实际财政下达的资金数额支付合同款,不足部分将待新的项目资金下达后进行支付。 4.3、若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其付款时间以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为准(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的审核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一旦甲方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即视为已按期支付。若因财政审批原因导致的延期付款,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应继续履行约定的义务。 2.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3.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一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