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略)
二、项目编号:(略)
三、更正内容:
原公告: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略)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Credtchina 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八)、本项目特定资质:(略)
(九)、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
现更正为: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供应商为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或军队单位或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二)资质要求:(略)
(三)财务要求:(略)
(四)业绩要求:(略)
(五)信誉要求:(略)
(六)其他要求:(略)
(七)项目经理要求:(略)
(八)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略)
(九)其他人员要求:(略)
(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其他补充事宜
本更正公告内容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更正内容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五、纪检监督联系方式: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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