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支气管镜医疗设备及配套耗材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名称:(略)
二、项目编号:(略)
三、首次发布公告时间:(略)
四、更正内容:
原招标公告中第四项报价供应商资格条件更正如下: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略)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八)本项目特定资格:
1.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设备可不提供)、相关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注册备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2.耗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需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耗材相关文件通知。
(九)投标企业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五、其他
本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应做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更正公告与原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正公告为准。给各位投标人带来不便,请谅解。
六、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略)
移动电话:(略)
七、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略)
采购机构:(略)
(略)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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