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略).项目兼投不兼中规则/“兼投不兼中”现修改为“兼投兼中”;
2、原第四章 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技术评审/技术响应(关键性技术指标)/客观项“主观分”现修改为“客观分”;
3、原第四章 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技术评审/技术响应(一般性技术指标)/客观项“主观分”现修改为“客观分”。
4、原第三章 采购需求/二、实质性条款/3、“ 付款方式 :(略)
现修改为“★4、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凭中标人开具的正式有效发票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含税价)的(略)%。
(2)中标人把货物全部送至采购人指定的交货地点,由中标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法、等额发票和各个学校接收确认资料后,采购人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含税价)的(略)%。(该笔款项将于(略)年财政预算批复后按实际支付)
(3)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培训完成并通过采购人签字验收后,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进行结算,双方结算完成后,采购人凭乙方开具的正式有效发票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含税价)的(略)%。
(4)中标人开具结算总金额3%的银行保函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保证期间)为5年,采购人在收到保函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剩余的3%合同价款。中标人应确保银行保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若因中标人原因导致银行保函失效或无法兑现,中标人应立即向采购人支付等额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5)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每笔费用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开具同等金额的税务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时间。采购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已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手续,但因财政审批等原因导致款项不能及时到账的,不视为采购人延期履行付款义务,中标人应表示理解,且不能据此追究采购人的违约责任。
(6)最终以中标人与采购人双方实际签订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