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磋商公告:(略)
现变更为:
(1)提供(略)年度或(略)年度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含“四表一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投标前六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打印的含有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注:(略)
(2)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凭据,凭据应有税务机关或代收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或无须缴纳税收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查询,节点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