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人员配置与管理方案”更正为以下内容:
| 序号 | 岗位 | 人数 | 年龄要求 |
| 1 | 行政 | 物业主任 | 1 | 年龄(略)周岁以内 |
| 2 | 绿化 | 绿化工 | 2 | 年龄(略)周岁以内 |
| 3 | 工程 | 维修技工 | 4 | 年龄(略)周岁以内 |
| 4 | 保洁 | 公区保洁 | 4 | 年龄(略)周岁以内 |
| 5 | 卫生间保洁 | (略) | 年龄(略)周岁以内 |
二、原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五)绿化服务方案”中增加第5点内容“5、在合同期内,若遇节假日及大型活动期间、特殊气候或紧急情况、养护面积或植物种类变化、养护标准提升时,需要增派绿化工人员的,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要求临时增加人员,并按绿化服务要求完成。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中,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
三、原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六)垃圾处理”的全部内容更正为以下内容:
成交供应商每天清运量不少于1车,垃圾清运过程,要注意保持周围环境卫生,如灰尘较多的,应先洒水,涉及进出人员安全的要围安全警示带。装车完毕,清运人员清扫现场后方可离开,保证现场的卫生。作业时间为(略):(略)
四、原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的“四、其他事项”中“2.1、本项目不允许成交供应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主体、非主体、关键性工作、非关键性工作进行转包、分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更正为“2.1、本项目垃圾清运属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允许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后将垃圾处理服务进行分包。垃圾处理服务工作未进行分包的,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载明自身具备垃圾处理资质,垃圾处理服务由自身承接,并提供书面声明函。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垃圾处理服务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并提供承诺函承诺分包承担主体具备垃圾处理资质且不得再次分包。供应商未按照前述要求提供声明函或承诺函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除垃圾清运外本项目其他内容不允许成交供应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在成交后进行转包、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