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项目文件:(略) “7.配送资格的相关要求及制度 ”: | 7.3 若经核查,供应商对某一药品的配送关系在该平台上仍未显示或显示为无效,采购方应就此情况向该供应商发出书面告知。供应商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若仍不能提供相反的有效证据(如平台更新的截图、官方出具的书面证明等),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药品的配送资格。空缺份额由该分包剩余供应商自行协商并报采购方同意后承接,若该药品配送或该分包内剩余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方有权决定是否重新组织采购该药品或该分包。 | 7.3 若经核查,供应商对某一药品的配送关系在该平台上仍未显示或显示为无效,采购方应就此情况向该供应商发出书面告知。供应商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若仍不能提供相反的有效证据(如平台更新的截图、官方出具的书面证明等),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药品的配送资格。空缺份额由该分包剩余供应商自行协商并报采购方同意后承接。 7.3.1若该分包内供应商对该药品均无法配送时,采购方为了保障用药不中断,有权向本项目其他分包具有该药品配送权的成交供应商承接配送。 7.3.2若该药品在本项目所有成交供应商间均无法实现配送时,采购方有权决定是否重新组织采购该药品配送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