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合同签订之日为界,合同签订之日前管辖范围内在建及未移交的城市照明设施,符合移交条件的,由中标供应商免费纳入维护管养范围并承担该部分的电费缴纳,对路灯加装智能单灯控制器。合同签订之日后,管辖范围内新建并符合移交条件的城市照明设施占现有设施数量(略)%以内时,由中标供应商纳入项目合同范围内进行维护管养并承担该部分的电费缴纳,对路灯加装智能单灯控制器;新增设施超出(略)%部分的城市照明设施,在质保期结束后由中标供应商提供3年免费管养(3年免费管养自质保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免费管养3年后,视情况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约定该部分照明设施管养经费,维护单价基数及具体数量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参照本项目管养预算价格协商,新增经费由财政承担。上述新增的设施及维护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产品标准和性能要求执行,并应确保与本项目建设的路灯智慧监管平台兼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略)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提供承诺函)”
2.“(2)以合同签订之日为界,合同签订之日前管辖范围内在建及未移交的城市照明设施,符合移交条件的,由乙方免费纳入维护管养范围并承担该部分的电费缴纳,对路灯加装智能单灯控制器。合同签订之日后,管辖范围内新建并符合移交条件的城市照明设施占现有设施数量(略)%以内时,由乙方纳入项目合同范围内进行维护管养并承担该部分的电费缴纳,对路灯加装智能单灯控制器;新增设施超出(略)%部分的城市照明设施,在质保期结束后由乙方提供3年免费管养(3年免费管养自质保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免费管养3年后,视情况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约定该部分照明设施管养经费,维护单价基数及具体数量由甲方与乙方双方参照本项目管养预算价格协商,新增经费由财政承担。上述新增的设施及维护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产品标准和性能要求执行,并应确保与本项目建设的路灯智慧监管平台兼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略)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变更为:
1.“★以合同签订之日为界,合同签订之日前管辖范围内在建及未移交的城市照明设施,符合移交条件的,由中标供应商免费纳入维护管养范围,并负责该部分的电费缴纳,对路灯加装智能单灯控制器。合同签订之日后,管辖范围内新建并符合移交条件的城市照明设施占现有设施数量(略)%以内时,由中标供应商纳入项目合同范围内进行维护管养并负责该部分的电费缴纳,对路灯加装智能单灯控制器。新增设施超出(略)%部分的城市照明设施,在质保期结束后由中标供应商提供3年免费管养(3年免费管养自质保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新增电费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给中标供应商。免费管养3年后,视情况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约定该部分照明设施管养经费,维护单价基数及具体数量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参照本项目管养预算价格协商,新增经费由财政承担。上述新增的设施及维护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产品标准和性能要求执行,并应确保与本项目建设的路灯智慧监管平台兼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略)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提供承诺函)”
2.“(2)以合同签订之日为界,合同签订之日前管辖范围内在建及未移交的城市照明设施,符合移交条件的,由乙方免费纳入维护管养范围,并负责该部分的电费缴纳,对路灯加装智能单灯控制器。合同签订之日后,管辖范围内新建并符合移交条件的城市照明设施占现有设施数量(略)%以内时,由乙方纳入项目合同范围内进行维护管养并负责该部分的电费缴纳,对路灯加装智能单灯控制器。新增设施超出(略)%部分的城市照明设施,在质保期结束后由乙方提供3年免费管养(3年免费管养自质保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新增电费由甲方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给乙方。免费管养3年后,视情况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约定该部分照明设施管养经费,维护单价基数及具体数量由甲、乙双方参照本项目管养预算价格协商,新增经费由财政承担。上述新增的设施及维护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产品标准和性能要求执行,并应确保与本项目建设的路灯智慧监管平台兼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略)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