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项目评审标准,细化人员配置相关评审条款的佐证材料要求,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采购活动,维护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秩序,经采购单位研究确认,对招标文件对应评分条款予以调整完善。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中详细评审的商务部分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评分项((略)分)(原招标文件第(略)-(略)页,四个采购包评分标准一致)作如下调整:
原评分标准:(略)
(1)每额外配置一名准驾车型为A1或A2的驾驶员得2分,每额外配置一名同时持有准驾车型为A2和准驾车型为A1的驾驶员得3分,高得9分;(A1/A2/双证人员实行先达标、后加分原则:(略)
(2)每额外配置一名准驾车型为C1的作业人员得1分,高得3分;
本项合计总得分(略)分。
注:(略)
(2)机动车驾驶证须在有效期内。
(3)未按上述要求分别列明的,所有人员均视为满足基本要求人员,不予额外加分。
(4)上述材料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不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
调整后评分标准:(略)
供应商在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各车场必须配备有1名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员、1名准驾车型为A1的驾驶员或1名同时持有准驾车型为A2和准驾车型为A1的驾驶员的基础上,配备人员包含在职职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劳动关系用工人员:
(1)每额外配置一名准驾车型为A1或A2的驾驶员得2分,每额外配置一名同时持有准驾车型为A2和准驾车型为A1的驾驶员得3分,高得9分;
A1/A2/双证人员实行先达标、后加分原则:(略)
(2)每额外配置一名准驾车型为C1的作业人员得1分,高得3分;
本项合计总得分(略)分。
注:
(1)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分别列明满足基本要求人员和额外配置人员,所有人员需标注「在职职工」或「非劳动关系用工人员」身份,并附相应人员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须在有效期内;其中A1、A2准驾车型驾驶员年龄须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部令第(略)号)要求:(略)
(3)在职职工须提供近6个月任意1个月的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4)非劳动关系用工人员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与供应商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略)〕(略)号)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略)
(5)未按上述要求分别列明满足基本要求人员/额外配置人员及人员身份类别的,所有人员均视为满足基本要求人员,不予额外加分。
(6)同一人员仅可按其高准驾车型计入一个评分子项,不得在第(1)项和第(2)项中重复计分。
(7)上述所有证明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对应人员不予认定、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