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 | 更正后 | 备注 |
1 | “比选文件”“比选公告” | 6.高限价:(略) | 6.报价要求:(略) | |
2 | “评分表”报价评分 | 供应商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价格权值((略)%)×(略)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低有效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有效投标报价=供应商所报的各项目服务费用合计 | 供应商价格统一按照固定价格(略).(略)元得(略).0分,其余报价为0分。 | |
3 | “商务部分”“项目负责人” | 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A证的得(略).0分;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年限不低于(略)年得5.0分。(本项高(略).0分) 提供项目负责人执业证复印件及(略)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保证明加盖供应商公章。 | 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年限(略)年以上(含)不满(略)年的得5.0分;执业年限(略)年以上(含)不满(略)年的得(略).0分;执业年限大于等于(略)年得(略).0分。(本项高(略).0分) 注: 1.提供项目负责人执业证复印件及(略)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保证明加盖供应商公章。 2.若项目负责人属退休人员的无需提供社保证明,应提供《基本养老金证明》或相关退休证明材料及投标人与其签订的劳务(返聘)协议,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退休人员年龄须满足现行执业管理规定。 | |
4 | “商务部分”“项目负责人工作经验” | 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得三级律师职称的得5.0分;获得二级律师职称及以上的得(略).0分。(本项高(略).0分) 注:(略) | 该项全部取消 | |
5 | “商务部分”“人员配备” | 除项目负责人外 (1)针对本项目配备律师团队中具有执业(略)年及以上的律师团队人员1名的得4.0分。(本项高(略).0分) (2)针对本项目配备律师团队中具有博士(法律相关专业)学历的律师团队人员1名得5.0分,具有1名硕士(法律相关专业)得3.0分,具有1名本科(法律相关专业)得1.0分。(本项高(略).0分) 注:(略) | 除项目负责人外 1.针对本项目配备律师团队中具有执业(略)年及以上的律师团队人员1名的得5.0分。(本项高(略).0分) 2.针对本项目配备律师团队中具有博士(法律相关专业)学历的律师团队人员1名得5.0分,具有1名硕士(法律相关专业)得3.0分,具有1名本科(法律相关专业)得1.0分。(本项高(略).0分) 注:(略) (2)按要求提供团队人员(略)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保证明加盖供应商公章;若团队人员属退休人员的无需提供社保证明,应提供《基本养老金证明》或相关退休证明材料及投标人与其签订的劳务(返聘)协议,退休人员年龄须满足现行执业管理规定。 (3)人员学历可以任意学历组合或同一学历组合,满足要求得高分,如同时提供3个博士多得(略).0分。 (4)团队同一人员若同时满足几项加分项的,分别进行加分。 | |
6 | “商务部分”“企业业绩” | 每提供一个法律顾问服务的类似业绩得3.0分,本项满分(略).0分。(近3年类似业绩)提供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 提供5个近3年来的法律顾问服务的类似业绩得(略).0分,每增加一个类似业绩得3分(本项高(略)分)。 注: 1.近3年指(略)年1月以来; 2.类似业绩指政府机关(含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政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服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3.提供合同协议书(关键页)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4.不同年度服务同一家单位的只能算一个业绩。 | |
7 | “第五部分 服务要求与商务要求”“第二 商务要求” | 5.4 法律顾问团队成员拥有行政法、诉讼法、民商法、经济法背景,原则上团队负责人连续执业时间不低于(略)年、其他团队成员连续执业时间不低于5年,擅长处置疑难重大项目、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社会管理与稳定的重大事项、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 该项全部取消 | |
8 | “第五部分 服务要求与商务要求”“第二 商务要求” | 5.6 团队中应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熟悉党内政策文件、有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经历的律师事务所优先;(提供相应人员证书与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 该项全部取消 | |
9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略)年7月(略)日(略)时(略)分 | (略)年7月(略)日(略)时(略)分 | |
(略) | 比选时间 | (略)年7月(略)日(略)时(略)分 | (略)年7月(略)日(略)时(略)分 | |
(略) | 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 | 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略)年7月(略)日(略)时(略)分) | 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略)年7月(略)日(略)时(略)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