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评分标准-项目实施人员配置-项目负责人业绩 | (2)作为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或完成过每1个市(地州)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或公路五年发展规划的业绩得得 1 分,多得 2分。 (3)作为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或完成过每1个省(部)级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或公路五年发展规划的业绩得2分,多得 4 分。 | (2)作为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或完成过每1个市(地州)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不包括铁路、民航、港航专项规划)或公路五年发展规划的业绩得得 1 分,多得 2分。(3)作为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或完成过每1个省(部)级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不包括铁路、民航、港航专项规划)或公路五年发展规划的业绩得2分,多得 4 分。 |
| 2 | 评分标准-企业业绩 | (1)自 (略) 年 1 月 1 日以来,供应商每提供一省(部)级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或公路五年发展规划的业绩得 4 分;本项多得 (略) 分。 (2)自 (略) 年 1 月 1 日以来,供应商每提供一市(地州)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或公路五年发展规划的业绩得 2 分;本项多得(略) 分。 | (1)自 (略) 年 1 月 1 日以来,供应商每提供一省(部)级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不包括铁路、民航、港航专项规划)或公路五年发展规划的业绩得 4 分;本项多得 (略) 分。(2)自 (略) 年 1 月 1 日以来,供应商每提供一市(地州)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不包括铁路、民航、港航专项规划)或公路五年发展规划的业绩得 2 分;本项多得(略)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