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略)年度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二次)根据《西安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磋商文件第三章 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5.支付保险缴费”
现作出修改,具体规定如下:
“政府补贴人群”的保费,采取预付资金和据实结算相结合模式。
(一)在签订承保协议后,由各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将市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汇总,先向承保保险公司支付保险期全额保险费的(略)%;
(二)保险期结束后,根据当年理赔金额占保险费总额比例,确定保险费支付金额。
1.当年理赔金额占保险费总额比例≥(略)%时,全额支付保险费。
2.当年理赔金额占保险费总额比例<(略)%时,按“理赔金额×1.2”支付。
3.当年“理赔金额×1.2”不足全额保险费的(略)%的部分资金,可定向用于涉老项目支出,如用于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政策宣传、老年人慰问、探访关爱等支出,具体项目由各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根据养老实际需求由承保保险公司组织实施,并履行好监管责任。
4.当年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之间差额部分,保险公司自行承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