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下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一)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二、资格条件(必须提供,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现更正为:
“二、资格条件(必须提供,否则投标将被拒绝,(一)~(五)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二)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即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附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不得对格式进行实质性修改))。”
现更正为:
“(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即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附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不得对格式进行实质性修改),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证明材料须同时上传《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见后附件)。”
(三)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六)特定资格要求:(略)
现更正为:
“(六)特定资格要求:(略)
(四)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三、符合条件(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
现更正为
“三、符合条件(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一)~(三)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五)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相关格式增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附证明材料扫描件)》和《联合体协议书》。
[if !supportLists](六)[endif]原公告中:(略)
现更正为:(略)
二、其他内容不变。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以本次更正后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