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物业服务项目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sjcg(略)-(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物业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略)6年7月(略)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略)
更正内容:
(一)资信分((略)分)业绩:(略)
请求:(略)
答:(略)
2.经查关于印发《滁州市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滁卫医〔(略)〕(略) 号)自(略)年7月(略)日施行,有效期为2年。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上级文件《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略)〕(略)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等有关内容要求实施及陪护工管理服务要求进行管理。
综上所述该项评审因素是基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综合服务水平、实际需要和履约能力考虑,采购需求中已明确本项目需提供的服务内容,且本项目设置业绩作为评分项,未违反法律法规。
(二)资信分((略)分)荣誉:(略)
请求:(略)
答:(略)
(三)招标文件第(略)页资信分-业绩评分标准要求:(略)
1、陪护服务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无关,将其设置为既往业绩的必备条件于法无据。
请问一个拥有十年医院保洁、保安、工程运维等丰富经验的物业服务企业,仅仅因为以往项目服务内容中未包含“陪护”二字就被排除在外或失去得分机会,这种逻辑毫无根据。陪护服务完全可以由中标企业在入场后通过短期招聘与岗前培训(通常1-2周)即可顺利开展,既往是否做过陪护,与该企业能否做好本项目陪护服务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因果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停车场管理、水电气暖属于保安和设施设备维护的当然内容,单独列出并捆绑要求属于重复设置、人为增加障碍。
根据物业管理行业通行规范和实务操作:
停车场管理属于保安(公共秩序维护)服务的当然内容。物业服务标准中,公共秩序维护管理明确包括“出入管理、巡查管理、监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停车管理等要求”。保安服务的具体范围即包括“车辆/人员秩序维护、停车场管理及突发事件处理”。将停车场管理从保安服务中剥离出来单独作为一项业绩要求,是典型的重复计算、人为设障。
水电气暖属于设施设备维护服务的当然内容。物业设施设备维护的专业教材和实务规范中,设备设施维护明确包括“建筑给排水、饮水和燃气供应、暖通和空调、建筑电气”等内容。公共设施管理明确包括“供电、供水、供暖、通风、燃气和通讯设备的维护保养”。将水电气暖从设施设备维护中剥离出来单独作为一项业绩要求,同样是重复设置。
招标文件将上述四项服务内容拆分为六项并列要求,实质上是将正常的物业服务内容人为切割、重复计数,以制造“六项同时具备”的苛刻条件。这种手法在政府采购实务中已被多次认定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请求:(略)
修改为:(略)
答:(略)
2、评分标准中业绩服务内容修改为“须同时包含卫生保洁、保安、陪护、停车场管理、水电维修及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服务内容”。
(四)招标文件第(略)页,人员配备评分条款仅认可保安负责人持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得分,未认可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评审条件与项目实际消防服务需求严重不匹配,属于不合理限制性条款,请求修改评分标准,同等认可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原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
整个采购文件中,没有提及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没有消防技术咨询,没有消防安全评估,没有消防设施检测,没有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本项目需要的只是消防监控室的值守操作人员及一般消防巡检工作,法定持证要求是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院区消防日常工作为消控室值班、设备巡检、防火巡查、隐患排查、消防设施操作维护,均属于消防设施操作员法定履职范围。
该条款抬高加分门槛,排斥大量具备医院物业消防管理成熟经验的潜在供应商:(略)
请求:(略)
①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的得1分;
修改为:(略)
答:(略)
(五)招标文件第四章资信分业绩项要求医院业绩必须同时包含陪护、停车场管理、水电气暖及设施设备维护,该设置存在不合理限制,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首先陪护服务属于院内经营性增值业务,并非医院物业基础刚需服务,大量合规物业公司仅承接保洁、安保、水电维修等基础后勤,无陪护相关履约经历,硬性捆绑陪护业绩会直接排除大量具备成熟医院物业服务能力的供应商,缩小竞争范围;其次文本表述前后不统一,采购需求通篇使用“车辆管理”,评分标准却写“停车场管理”,容易造成评审人员理解分歧,出现裁量偏差;另外本项目无供暖、燃气运维工作,“水电气暖及设施设备维护”表述宽泛不实,与现场实际服务内容不符,建议删除业绩要求中的陪护项,统一规范文字表述,将停车场管理调整为车辆管理、水电气暖及设施设备维护修改为水电维修或者设施设备维护,保障充分公平竞争。
答:(略)
2、评分标准中业绩服务内容修改为“须同时包含卫生保洁、保安、陪护、停车场管理、水电维修及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服务内容”;该项评审因素是基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综合服务水平、实际需要和履约能力考虑,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
(六)招标文件综合评分里荣誉加分仅认可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但在实际物业管理工作中,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办公室也会针对物业服务开展评比、下发表彰通报,这类官方表彰同样能够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具备同等参考价值。当前条款直接将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各类物业先进表彰排除在外,缩小了加分材料的认定范围,属于不合理限制,有违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评审标准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现申请修改荣誉评审细则,在认可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荣誉的基础上,同步增加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办公室授予的物业管理相关表彰作为有效加分材料,计分方式保持每提供一份有效荣誉得2分、满分4分不变。
答:(略)
(七)招标文件人员配备评分中,要求保安负责人提供人社部门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方可得分,该资质门槛脱离项目实际用工需求,设置过高。本项目采购需求明确仅要求6名监控值守人员配备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医院安保负责人日常工作以院区秩序、门岗、巡逻、日常消防巡查管理为主,并不需要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能力;注册消防工程师多用于大型综合体、消防专项工程设计维保岗位,医院物业安保岗位无强制配备要求,该条款变相抬高投标门槛,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结合消防管理相关规范与本项目实际,应将保安负责人资质要求调整为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与采购需求消防持证标准保持一致,条款设置贴合岗位真实履职需要。
答:(略)
(八)招标文件人员配备评分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中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的得2分;本项目为医院物业管理项目,在物业管理工作中人社部已颁发物业人员职业技能标准,所对应的是物业管理师证书,物业管理师作为物业项目负责人的证书,和本项目采购需求匹配。本条建议删除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具有物业管理师证书的得2分。(提供技能人才许价全国联网查询截图)。
答:(略)
(九)事项一、
1.内容或条款:(略)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略)小时”。
(2)招标文件要求保安岗位“(略)小时值班”,但仅配置(略)人。以其中需(略)小时值守的安检岗位为例进行分析:
白班岗位设置:(略)
夜班岗位设置:(略)
仅按上述可见的岗位计算,一个昼夜周期内至少需安排(略)个白班人次+(略)个夜班人次=(略)个班次。若按标准工时制(每天8小时),每天实际需要(略)个白班岗位×8小时+(略)个夜班岗位×8小时=(略)个工时。(略)人按标准工时制,每日可提供的总工时为(略)人×8小时=(略)小时,表面看总工时足够,但问题在于夜班岗位的覆盖:(略)
若按每周5天工作制、每天8小时计算,(略)人每周可提供的总工时为(略)人×(略)小时=(略)小时。而满足所有岗位(略)小时值守所需的每周工时为((略)个白班岗位+(略)个夜班岗位)×7天×8小时=(略)小时。两者相差(略)小时/周,缺口达(略).3%。即使部分岗位非(略)小时值守,但岗位数量之多是客观事实,人员配置难以在合法工时内完成全部任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保安实际工作时间远超法定标准,将涉嫌违反劳动法规,可能引发劳动争议及加班费纠纷,进而影响项目稳定履约。
(4)若物业公司拟对保安岗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实行。招标文件并未明确本项目岗位是否已取得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也未要求投标人说明工时合规方案。
3.建议采购人明确以下事项:
(1)本项目保安岗位拟采用何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如拟采用特殊工时制度,是否已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批准?如尚未取得,投标人中标后自行申请获批是否存在障碍
(3)请采购人核实并说明:(略)
(4)如因(略)小时值守需要导致员工产生加班,加班费是否已纳入预算?如已纳入,请明确其核算依据及标准。
事项二、关于保洁岗位工作时间安排与劳动法规的合规性问题
1.内容或条款:(略)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
(1)招标文件要求门急诊、住院大厅“(略)小时值守、无盲点”,同时要求提供“(略)小时的保洁服务”。保洁岗位设置覆盖1号楼、2号楼、3号楼各楼层诊室、病区、医技科室、手术室、ICU、供应室、行政办公区、外围院区、地下室、停车场等,岗位数量约(略)个左右(详见保洁岗位表)。
(2)以保洁员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略)小时)为标准工时制进行测算。保洁岗位表列出的具体岗位(不含主管、导检、自助、按摩技师、煎药工)约(略)个具体保洁点位/区域。若每个点位每日需至少1人次覆盖(部分岗位如3号楼1楼大厅、2号楼1-2楼大厅、2号楼(略)楼五楼平台等标注为2人),则每日白班保洁至少需要约(略)个班次。
按(略)名纯保洁人员计算,若每人每周工作(略)小时,每周可提供总工时为(略)人×(略)小时=(略)小时。而仅满足(略)个岗位每天覆盖8小时,每周需(略)个岗位×7天×8小时=(略)小时。缺口高达(略)小时/周,达(略)%。即使考虑到部分岗位非满8小时(如部分区域可能每日只需4-6小时),但“(略)小时保洁”“随时清洁”“循环保洁”的要求意味着保洁工作并非简单的“一次清扫”,而是全天候持续维护,实际用工需求只会更高。
(3)特别是“门急诊、住院大厅(略)小时值守”这一要求,意味着至少有一个岗位需要(略)小时不间断有人值守。若仅此一个岗位,按标准工时制需要4.(略)人((略)天×(略)小时÷(8小时×(略)个工作日)≈4.(略)人)才能合法覆盖。而保洁队伍总共(略)余人需覆盖全院数十个病区及公共区域,根本无力额外承担(略)小时值守。
(4)同保安岗位一样,保洁工作如需延长工时或采用特殊工时制度,同样须符合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长的限制或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如未获审批而实际执行,将面临法律风险。
3.建议
建议采购人明确以下事项:
(1)本项目保洁岗位拟采用何种工时制度?是否已取得特殊时制度审批。
(2)“(略)小时保洁服务”和“门急诊、住院大厅(略)小时值守”具体指哪些岗位需要(略)小时在岗?是否所有保洁员都需要轮值夜班?如需轮值,在现有(略)余名保洁人员的配置下,如何通过合法排班实现。
(3)请采购人说明:(略)
(4)保洁人员如因加班产生额外费用,是否已纳入预算范围?
综合建议
鉴于保安和保洁岗位均存在上述工时合规性疑问,恳请采购人:
1.提供本项目各岗位的详细排班方案或工时测算依据,以证明在合法工时框架下能够完成全部服务内容。
2.如拟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请提供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说明申请进展。
3.若人员配置确实无法满足法定工时要求,建议增加人员编制或调整服务需求(如减少(略)小时值守岗位数量),以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实施,避免后续劳动纠纷影响医院正常运营。
答:(略)
(十)1、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略)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
(1)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属于专业技术职称序列(经济系列),通过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俗称“中级人力经济师”。
(2)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属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国家职业资格),人社备案机构评价发证,技能等级:(略)
(3)医院物业项目经理需要统筹员工招聘、考勤、薪酬、劳动关系、劳动纠纷处理、人员培训等人力资源实务。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禁止设置没有合理依据的资质门槛、差别待遇、歧视性条款。如果只认可职称证书、不认可同层级人社部门核发的技能证书:(略)
3、建议修改:(略)
答:(略)
(十一)1、(内容或条款):(略)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
(1)滁州市甲级/乙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依据《滁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仅滁州市住建局组织开展;安徽省内合肥、芜湖、蚌埠、马鞍山等多数地市没有相同体系、相同名称的甲乙级信用评级。外地物业企业、省内其他地市企业无法取得滁州市住建部门甲乙级评定结果。将仅限滁州市范围内开展的区域性信用评级设置加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略)
(2)滁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大量分值来源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投诉、小区项目履约情况。大量长期深耕医院、医疗机构、机关单位、公共场馆物业服务的企业,无在管住宅小区项目,不满足参评基本条件,无法获得甲级、乙级信用等级。本项目为中西医结合医院物业(医疗业态、非住宅物业),住宅小区管理能力≠医院物业服务能力。该评分项与本项目履约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直接关联。依据:(略)
(3)想要参与滁州市物业企业信用评级,企业需要持续承接物业项目、积累多年监管信用记录。新设立企业、规模较小的中小物业服务企业天然无法参评、无法获取甲乙级等次。该条款变相将经营年限、在管项目规模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略)号》第十七条:(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中包含“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以及其他不合理、不公正的条件”等情形。
3、建议删除此条评分标准。
答:(略)
本项目为面向全社会的公开招标,此评分项按照《滁州市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物业类)设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物业信用命名如有不同,性质类似均予以认可”,且此项仅为评分项,未违反法律法规,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予调整。
(十二)1、(内容或条款):(略)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略)
3、(建议):(略)
答:(略)
(十三)1、(内容或条款):(略)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中包含“设定的资格、挑术 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限定或老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以及其他不合理、不公正的条件”等情形。
政府采购信用评价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地信用评定政策、实施进度存在差异,以部分地区开展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通用投标评审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性、通用性要求,属于不合理评审条款。
3、建议删除该项荣誉。
答:(略)
(十四)1、(内容或条款):
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的3.物业人员配备要求监控室6人:(略)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
(1)请问这(略)元是每个月补助(略)元还是每年补助(略)元?
(2)本次发布的正式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约定该监控室人员专项补助的报价编制要求,未说明该费用是否需要单独列项报价、是否纳入投标总报价,导致各潜在投标人报价编制口径无法统一,易出现报价漏项、报价标准不一、成本核算偏差等问题,进而影响本次招投标评审的统一性与规范性。
(3)监控室6名人员(略)元/人/月岗位补助属于项目刚性、固定人员成本,是物业企业必须承担的人员支出,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纳入报价、统一填报口径,各潜在投标人理解不一致:(略)
(4)若不统一明确该费用必须计入投标总价,且规范报价列项方式,会出现投标人漏报、少报该专项补助的情形。中标后极易产生资金缺口,引发履约纠纷、人员薪酬发放矛盾,影响医院安防监控岗位稳定运行,不利于项目长期平稳履约。
(5)本次招标文件未对该专项补助的报价要求予以文字明确,缺乏统一执行标准,将造成评标阶段评审依据模糊,评标委员会难以公平比对各家报价真实成本,存在评肀事议风险,影响本次招标公平性、公正性。
3、建议:(略)
答:(略)
(十五)关于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
1.内容或条款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2.4.2款资信分“业绩”评分标准中规定:(略)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
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仅要求提供合同扫描件(或业主证明材料),未要求同时提供中标公示网页截图及中标通知书。
我方认为存在以下风险:
(1)业绩真实性核查困难。仅凭合同扫描件难以有效核实业绩的真实性。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已出现多起利用伪造合同进行虚假应标的案例。若要求同时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中标公示截图或中标通知书,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可通过公开渠道交叉核验,有效防范虚假业绩。
(2)与同类项目实践存在差异。目前多地政府采购项目在业绩评审中,已要求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中标公示截图等多项证明材料。
3.建议将业绩证明材料修改为:(略)
答:(略)
(十六)1.业绩强制捆绑水电气暖配套运维作为必备服务内容,该要求远超本项目实际物业服务需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存在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条款嫌疑,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规定。
理由和依据:(略)
滁州市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定远县总医院、凤阳县人民医院等近年公开招标的医院物业服务项目,业绩评分仅要求保洁、安保、陪护、水电维修等核心服务,未强制捆绑气暖运维。本项目独设“水电气暖”硬性门槛,标准明显异于本地通用招标规则。
2.强制要求业绩服务内容同时包含六项全部服务模块,属于过度严苛、不合理的业绩限定条件,大幅抬高投标准入评分门槛,变相限制、排斥广大具备医院物业服务能力的潜在投标人,无法客观考量投标人真实履约服务能力,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
理由和依据:(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应当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不得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求的苛刻条件,不得限制中小企业及优质服务商参与竞争。
招标文件第(略)页业绩评分条款的限制性要求不合理,请求予以修改;
按照我方合理化建议调整条款表述,修改后内容为:(略)
答:(略)
(十七)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调整为(略)年8月(略)日8时(略)分。具体内容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更正日期:(略)6年7月(略)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以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新投标文件。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地 址:滁州市会峰东路(略)号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滁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滁州市龙蟠大道(略)号房产商务大厦2楼
联系方式:(略)-(略)7、(略)(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于昆、胡国庆
电话:(略)、(略)-(略)、(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