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 2.1.3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的,且按规定提交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项资格审查部分( 1 )~((略))项内容的,方可进行资格审查评分。 2.资格评审满分为(略)分,得分(略)分及以上为合格,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7)家投标单位作为合格投标人进入本工程的下一阶段评审,如前第 7 名有得分相同的,则一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如参加投标的单位不足7 名(含7名),则全部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投标人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3.因技术标详细评审否决投标导致参与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可以从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增补满足第2点要求的投标人数量(指7家投标单位)进入详细评审。如增补后投标人的数量无法满足第2点要求的,则按剩余资格评审合格的实际数量增补。可以增补数量不足2家或其他情形不再增补。 【备注:(略) | 2.1.3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的,且按规定提交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项资格审查部分( 1 )~((略))项内容的,方可进行资格审查评分。 2.资格评审满分为(略)分,得分(略)分及以上为合格,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9)家投标单位作为合格投标人进入本工程的下一阶段评审,如前第9名有得分相同的,则一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如参加投标的单位不足9 名(含9名),则全部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投标人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3.因技术标详细评审否决投标导致参与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可以从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增补满足第2点要求的投标人数量(指9家投标单位)进入详细评审。如增补后投标人的数量无法满足第2点要求的,则按剩余资格评审合格的实际数量增补。可以增补数量不足2家或其他情形不再增补。 【备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