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县域医共体能力提升项目-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搬迁及提升项目设计服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3、首次公告日期:(略)6年7月(略)日
二、更正信息
1、更正事项:(略)
2、更正内容:
更正事项1:(略)
异常低价响应审查表
序号
评审指标
评审标准
格式及材料要求
1
异常低价响应审查
(1)报价<全部通过初审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略)%;
(2)报价<通过初审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略)%;
(3)报价<采购项目高限价(如采购项目未设定高限价的,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高限价)×(略)%;
(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提醒:
(1)上述第(1)项数值计算:(略)
(2)上述报价均为供应商后报价。
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
注:
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略)〕2号),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评审标准第(1)项至第(3)项中的数值标准,但是高不得超过(略)%。
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评审标准中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不少于(略)分钟)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磋商小组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磋商小组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更正事项2:(略)(略)年(略)月(略)日(略)点(略)分(北京时间)
3、更正日期:(略)6年08月0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怀宁县中医医院
地 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孔雀路(略)号
联 系 人:陈传才
联系方式:(略)-(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安徽创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独秀大道1(略)号
联 系 人:吴思敏
联系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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