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2.4详细审查-第2包:(略) | 1、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下列认证(本小项满分8分):(略) (1)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 (2)具有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得3分; (3)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3分。 2、投标人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原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软件安全开发),一级的得3分,二级的得2分,三级的得1分。 3、投标人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软件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SPCA),4级及以上的得2分,3 级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 1.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下列认证(满分(略)分):(略)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 (3)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 (4)具有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 (5)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 2.投标人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软件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SPCA),4级及以上的得3分,3 级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