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事项1:
删除原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的特定条件(2)供应商必须在福建省内档案局进行备案,并具备有效期内的《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供应商可通过互联网或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提供查询链接,否则提供证明材料。(3)供应商必须具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档案数字化类);福建省外乙级及以上企业须在福建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供应商可通过互联网或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提供查询链接,否则提供证明材料。
现修改为:(略)
更正事项2:
删除原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5、加工现场要求:
5.1现场加工:(略)
5.2安全保证:(略)
现修改为:
“5.1 现场加工场地要求
为保障项目有序开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档案实体安全与信息保密,供应商须承诺:(略)
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 (略) 日内,供应商须将加工设备、监控设施运送至该加工场地;项目正式实施前完成全部加工环境布置,科学规划档案加工流水线。场地租赁合同须向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并取得官方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文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加工作业区域与档案临时存放点应实行物理分离并配备相应消防器材。
加工场地建成后,成交供应商同意采购人邀请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指导,确认符合档案加工安全保密及场地规范条件后,方可启动项目实施。若加工场地经检查验收不达标,成交供应商应立即进行整改,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项目实施全过程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包含但不限于:(略)
5.2 安全保密保证
项目开工前,成交供应商须编制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报送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通过,并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完成审批后方可进场开展加工工作。
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执行已审定的《安全保密制度》,严禁任何人员将档案资料带离加工现场;非作业工作人员未经审批许可,不得进入档案加工工作室内。供应商须自行配齐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略)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