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内容: (略).4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略).4.1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是指:(略) 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含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①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②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③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④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⑤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2)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①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略) 组件成本/产品总成本≥规定比例; ②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计算; ③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第(1)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3)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和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①对特定产品,在符合第(1)项和第(2)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②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第(1)项和第(2)项条件的产品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略).4.2 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 (略).4.3 价格评审优惠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 (略)%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投标人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略)%以上时,依法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 (略)%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价格扣除比例在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中规定。 (略).4.4 政策执行要求 (略).4.4.1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略)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1.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 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2.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3.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4.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略).4.4.2 证明材料提交与审查:(略) 评审委员会应对《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存在明显文字错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认定为本国产品。 澄清补正应当按照“6.3.3 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规定提交。 (略).4.4.3 成本核算与承诺 投标人应依据《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核算产品成本占比,并对核算结果负责,按要求提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承诺函》(如适用)(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相关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应妥善留存,以备核查。采购人可在履约验收环节对相关材料进行抽查。 (略).4.4.5 争议处理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相关投标人及制造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不应当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由此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