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采购文件“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3.2技术要求 采购包1 标的名称:(略)
2、裸机重量≤(略)g,长飞行时间≥(略)分钟,大上升速度≥8米/秒,大下降速度≥8米/秒,大水平飞行速度(海平面附近无风)≥(略)米/秒;大抗风速度≥(略)米/秒,大信号有效距离≥(略)km,大续航里程(无风环境)≥(略)公里;
3、影像系统:(略)
4、图传链路:(略)
5、每套无人机配置飞行器1台,遥控器1台,增强图传模块1个,电池3块,充电管家1个,桌面充电器1个;
6、配备喊话器,支持远程喊话,大功率:(略)
7、配套配备1年流量卡(≥(略)G)服务。”
二、原采购文件“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3.4.其他要求”修改为“1、以上产品技术参数为本项目基本配置要求,供应商需全部满足,如不满足,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投标时所提供的投标产品可以等于或优于本项目配置要求。2、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列明的行业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等可能出现过期、废除、引用错误等情形。如出现以上情形的,以国家或有关部门新行业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为准,均不影响采购文件、采购活动的有效性。3、供应商投标响应的产品名称与第三章采购标的名称不一致的,只要技术参数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均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