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略)年生产类购置项目—第(略)包激光报警器(第二组)设备采购变更公告
(招标编号:(略)
一、变更内容:
3.1投标人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如果投标人为制造商,应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略)
3.2.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等营业登记类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3如果投标人为代理商,除应提供其制造商第3.2条款中制造商资质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投标人(代理商)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4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注:(略)
投标人名称:(略)
关联企业情况:(略)
承诺声明:(略)
投标人单位信息:(略)
3.5 投标人须提供无本次招标限制投标情形的承诺函。
3.6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3.7投标人应提供经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略)至(略)年财务审计报告,包括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根据成立期限提供)(复印件)。
3.8投标人应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前3个月内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该原件的复印件)。
3.9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出具承诺函,承诺“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至少近3年或公司成立至今)。”
3.(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包括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须提供声明函。
3.(略)投标人必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二)本项目4.招标文件的获取中:(略)
4.1发售时间:(略)
变更为。
(三)本项目5.投标文件的递交中:(略)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略)年9月(略)日9时(略)分,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略)号楼华宝公寓B座办公区8层会议室。
其他内容详见原招标公告。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略)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邮编:(略)
联 系 人:(略)
电子信箱:(略)
网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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