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采〔(略)〕(略)号)的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略)%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注:(略)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不涉及) 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略)〕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无效。 注:(略) 三、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不涉及) 四、符合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采购的机会。 五、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