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的“7.1评标方法”中“综合实力4”
投标人或所投产品软件开发商具有“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服务能力可信选型评估-临床科研大数据平台”证书、自主原创产品测评证书、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ITSS)证书(业务领域为运行维护且评估等级为三级或以上),每提供1项的得1分,本项满分3分。(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原件备查)
更正为:
投标人或所投产品软件开发商具有“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服务能力可信选型评估-临床科研大数据平台”证书、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软件安全开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ITSS)证书(业务领域为运行维护且评估等级为三级或以上),每提供1项的得1分,本项满分3分。(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原件备查)
2.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的“7.1评标方法”中“综合实力5”
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的软件产品具备包含以下关键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略)
更正为:
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的软件产品具备包含以下内容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略)
3.原招标文件:
“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的“项目概况”中“一、概述”
2.本项目的付款义务由采购人和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分行共同承担
更正为:
2.本项目的付款义务由采购人承担
4.原招标文件:
“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的“二 技术和服务要求”中“★(6)软件建设要求”
为保障各建设品目软件产品开发实施的统一性和业务连续性,要求每个建设性质品目仅由一家软件开发商完成对应品目的软件开发工作(本项目两个建设性质品目的软件开发商可为不同主体)。投标人如不是对应品目的软件开发商,须分别提供该品目软件开发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有效授权函;若投标人本身即为该品目的软件开发商,无需授权函。
更正为:
为保障各建设品目软件产品开发实施的统一性和业务连续性,要求每个建设性质品目仅由一家软件开发商完成对应品目的软件开发工作(本项目两个建设性质品目的软件开发商可为不同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