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内容:
八、现场踏勘
1.现场勘查时间:(略)
联系人:(略)
地点:(略)
2.踏勘现场时供应商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现场踏勘人员需携带法人/经营者/负责人授权书(加盖公章)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带至现场备查。
4.现场踏勘结果将作为评审依据之一,需在踏勘现场签字确认。如未进行现场踏勘,不能通过初步评审。
现更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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